TBT融資模式簡述
(Transfer-Build-Transfer)
轉讓 - 建設 - 轉讓
TBT融資模式的組建方式是將TOT與BOT融資方式組合起來,以BOT為主的一種融資模式。在TBT模式中,TOT的實施是輔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為了促成BOT.
TBT的實施過程
1.政府通過招標將已經運營一段時間的項目和未來若干年的經營權無償轉讓給投資人;
2.投資人負責組建項目公司去建設和經營待建項目;
3.項目建成開始經營后,政府從BOT項目公司獲得與項目經營權等值的收益;
4.按照TOT和BOT協(xié)議,投資人相繼將項目經營權歸還給政府。
實質上,是政府將一個已建項目和一個待建項目打包處理,獲得一個逐年增加的協(xié)議收入(來自待建項目),最終收回待建項目的所有權益。
TBT融資模式的兩大特點
1.從政府的角度講
TOT盤活了固定資產,以存量換增量,可將未來的收入現(xiàn)在一次性提取。政府可將TOT融得的部分資金入股BOT項目公司,以少量國有資本來帶動大量民間資本。眾所周知,BOT項目融資的一大缺點就是政府在一定時期對項目沒有控制權,而政府入股項目公司可以避免這一點。
2.從投資者角度來講
BOT項目融資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的行為。而從國內外民營BOT項目成敗的經驗看,政府一定比例的投資是吸引民間資金的前提。在BOT的各個階段政府會協(xié)調各方關系,推動BOT項目的順利進行,這無疑減少了投資人的風險,使投資者對項目更有信心,對促成BOT項目融資極為有利。TOT使項目公司從BOT特許期一開始就有收入,未來穩(wěn)定的現(xiàn)金流入使BOT項目公司的融資變得較為容易。
TBT融資模式的問題
雖然以BOT為主的TBT項目融資模式,兼?zhèn)淞藘煞N融資方式的優(yōu)點,可廣泛在投資規(guī)模大、經營周期長、風險大的客運專線建設項目中應用,但在實施中還有兩個關鍵問題必須解決。
1.TOT轉出項目的經營權如何解決定價的問題?
TOT中項目的轉出是TBT融資模式能夠實施的突破口,而轉出項目經營權的合理定價則是轉出協(xié)議達成的關鍵。如果轉讓價格過低,會使轉讓方遭受財產損失;如果轉讓價格過高,則會降低受讓方的預期投資收益,導致轉讓協(xié)議難以達成,或者項目產品價格過高。在后一種情況下,如果轉讓方為了達成協(xié)議,則需要在其他方面做出較多的讓步和承諾,而過多的讓步和承諾對于轉讓方而言同樣會造成一定的損失。
相對于賬面價值法、重置成本法、現(xiàn)行市價法,收益現(xiàn)值法可以比較真實地反映擬轉讓項目經營權的真實價值。它通過估算TOT項目融資標的未來預期收益并折算成現(xiàn)值,來確定TOT項目融資標的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其基本原理是期望價值理論,是基于標的的預期收益角度對其價格所作的評估。
但由于中國國內鐵路投資環(huán)境,尤其是投資軟環(huán)境如法律環(huán)境、行政環(huán)境方面的問題,加大了受讓方在經營期間的預期風險,受讓方一般比較難以接受收益現(xiàn)值法評估出來的經營權價格,或者會對出讓方和政府提出比較苛刻的條件,導致TOT協(xié)議難以達成。所以,給TOT轉出項目的經營權定價時,要在收益現(xiàn)值法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風險因素,進行修正,使價格趨于合理、可行。目前,國際上比較認同的方法是美國西北大學教授阿爾費雷德·巴拉特創(chuàng)立的巴拉特評估法。
2.擬轉讓經營權的已建TOT項目要與待建客運專線建設項目相匹配。
TBT項目融資模式是以BOT項目為中心進行的,是以建設BOT項目為最終目的,所以,選擇與BOT項目相匹配的擬轉讓經營權的已建項目也是至關重要的。
首先,擬轉讓經營權的已建項目的規(guī)模、凈現(xiàn)金流,即其經營權在特許期的估價要與待建客運專線建設項目相匹配,有專家認為還要盡可能選擇運營成本較低,不需要作較大的固定資產更新?lián)Q代的已建項目為好。
其次,為了促成某待建客運專線建設項目的BOT融資建設計劃,業(yè)主或者是宗主國可選擇的擬轉讓經營權的已建項目不應該局限于鐵路項目,也可以是其他項目,如:火電廠,某高速公路段,等等;只要是與待建項目相匹配,或者說更符合潛在投資人的期望要求就行。
另外,擬轉讓經營權的項目可不止一個,可以是幾個項目的一部分打包,不過,這就會給接手經營的BOT項目公司的管理帶來不便,可以視具體情況而定。